互联网药品信息证书编号:(苏)-经营性-2020-000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苏B2-20150023 Copyright ?南京瑞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2020 yaoz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支持:北京易欧阳光律师事务所
医用防护口罩 针对此次疫情防控中假口罩类犯罪行为,主要争议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的罪名选取,在《防控意见》中,对于假口罩类犯罪倾向于采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统一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罪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综合来看,针对两个罪名的适用争议是基于两个罪名所对应的保护法益不同所导致的,而基于不同的法益保护的视角,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处于一般罪名的地位,并且由于其法益区别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因此可以适用于更多的情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假口罩犯罪中的法益探讨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Ubi commodun,ibi auctor)”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犯罪人都是为了取得利益而犯罪;其二,犯罪行为本质上都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刑法设立的目的乃保护法益,与之相对,犯罪的本质则是侵害法益,法益指导了对构成要件的解释。
复活草安心宁医用防护口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因此对于其法益的探讨应该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概念进行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概念是指市场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经济准则所调整的结构、模式及有序状态,经济秩序本质上是社会经济利益的直接或者间接表现。
现阶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其设立目的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种是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两种观点本质上都是混和法益说的概念。
医用外科口罩 除此以外,对于不能分解成或者还原为个人法益的所谓公法益,不是刑法保护的法益,而采用管理秩序说将管理秩序分解为个人法益并不成立,不能认为每个行为人对秩序的管理都有受益,而将市场经济秩序法益分解为个人的财产法益则可以成立,实际上前者是由后者组成的,正是个人财产法益的组合和运转构成了市场经济秩序法益,这也契合“社会法益是保护国民个人法益所必须,社会法益是个人法益的抽象化或者一般化”的论断。
有鉴于此,采用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混和说能够尽可能地涵盖本罪的保护法益范围,同时避免本罪刑法规制范围的不正当扩张,在本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之下,多数案件实质上仍然是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和扰乱疫情期间的市场经济秩序,而非对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进行挑战。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假口罩犯罪中的司法适用
《防控意见》中仅就属于医用器材的假口罩犯罪规定了刑法规制路径,即对于生产、销售假的医用口罩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加以规制。但是对于疫情防控工作而言,不仅医用口罩作用突出,实际上普通口罩也对疫情防控有重要作用,对于普通口罩的制假贩假等一系列行为,应该以《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加以规制,并且在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时,成立犯罪既遂。
复活草安心宁医用外科口罩 对于假的普通口罩而言,首先是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假的口罩一般是指不符合普通口罩生产标准的产品,合格的普通口罩成品要求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中规定的5项指标,而劣质口罩只要其中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符合此处的假口罩定义。对于假口罩犯罪的行为范式而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都是以作为的模式进行。
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生产普通口罩中,对口罩的原材料部分掺杂、掺假,对于以不合格的原料生产的口罩,其可能在具体的防护指标上不达标,当然,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解释》)的规定,对于掺杂、掺假,要求“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本文认为此处的要求并不必须,以口罩而言,其中混入了某些材料可能并不会导致其不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比如以废弃塑料替代正常塑料颗粒生产口罩的夹层等,但是在对应防护指标时会出现漏洞,而且有可能造成其他影响,因此在疫情的背景下,对于掺杂、掺假应该从严要求。
对于以假充真的情况,除了上文所述的用普通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的情况,还包括以没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口罩来冒充普通口罩,比如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其对应的生产质量标准要远低于普通口罩,因此应该视为以假充真。
医用防护口罩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弃的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上文中将旧的普通口罩翻新为新的普通口罩的行为就属此列,而此处以次充好的判断标准则应该以产品本身所对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断,当产品所对应的质量标准没有准确的数值或者存在一定的数值区间以供选择时,在疫情背景下应该遵从严格的标准,以保障公众的财产法益。
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范式,是指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来冒充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此处的这一规定可以视为本罪兜底的行为方法,虽然此处并非以“其他”的方式进行列明。但是援引司法解释,对于此处的不合格产品需要参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此处的不合格产品可以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扩张解释,以产品的“使用性能”作为核心指标,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在保障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应尽可能地规制相应的假口罩犯罪。
简言之,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基于普通口罩的产品类型的犯罪行为,以防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出现处罚漏洞,基于对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混和法益的保护,上述的4种行为范式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明确的区分,因此司法机关只要行为属于上述中某一类即可,同时实施多种行为范式的,也以一罪论处。
添加客服微信
为您精准推荐
网站地图 | 太阳城申博 | 申博直营现金网 | 申博 | 申博游戏注册 |
太阳城申博登入 | 申博太阳城现金网 | 澳门太阳城集团 | www.138.bo | |
菲律宾申博开户 | 菲律宾太阳城申博 | 申博棋牌游戏 | 菲律宾申博开户 | |
申博太阳城注册 | 咪牌百家乐 | 申博游戏平台 | 申博登录不了 | |
太阳城亚洲注册 | 菲律宾太阳城申博 | 盛618登入 | 菲律宾申博开户 |